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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入出境船舶卫生检疫监管模式探讨

来源:船舶标准化与质量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8-0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自由贸易试验区核心任务是制度创新,通过试验,总结出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推广至全国,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率先探索。从自贸试验区的基本功能来看,自贸区允许入出境船舶自

自由贸易试验区核心任务是制度创新,通过试验,总结出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推广至全国,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率先探索。从自贸试验区的基本功能来看,自贸区允许入出境船舶自由进出,入境货物免税进口,取消出口货物的配额管制等。在自贸区建设中,加快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改革,是处在“转变政府职能”阶段检验检疫部门迫切需要研究、探索和解决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发展战略问题。 就自贸试验区入出境船舶卫生检疫监管而言,既要顶层设计,更要基层创新,“一线放宽,二线管住”即顶层设计,而在自贸试验区里试出相适应的船舶检疫监管模式,就是基层创新。经过充分研究法律、政策层面上的可行性,创新行政监管理念,以“无疫通行”为普遍适用原则,鼓励创建国际卫生船舶,形成国际卫生船队,在确保自贸试验区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的前提下提升船舶入出境便利化水平,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从而建立以创建国际卫生船队为创新制度的自贸试验区入出境船舶卫生检疫监管模式。 无疫通行,即对进出自贸试验区的国际船舶放宽船舶出入境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突出船方检疫风险防控责任主体,实行申报诚信假定,以提升船舶入出境便利化水平,确保口岸公共卫生安全,服务自贸试验区发展。《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二十八条“入境口岸的船舶和航空器”提出,“缔约国如根据船舶或飞机到达前收到的信息认为该船舶或飞机的到达不会引起或传播疾病,则应当通过无线通讯或其它通讯方式授予无疫”[1]。 1.1 船舶检疫管理 放宽船舶出入境限制,对申报船员健康状况、船舶卫生状况、船舶卫生证书都合格的入境船舶不登轮检查,船舶靠泊后可直接装卸货物和上下人员。对不符合无疫通行条件的船舶,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靠泊检疫或锚地检疫。对通过国际卫生船舶创建评审的船舶采取更加便利化检疫措施。 1.2 船舶卫生监督 加强对船舶停靠期间的卫生监督。对采取登轮检疫的船舶,在本航次不实施卫生监督;对首次靠泊自贸试验区的船舶,在其靠泊期间开展卫生监督;对一般出入境船舶每三航次开展一次卫生监督;对通过国际卫生船舶评审的船舶,每五航次开展一次卫生监督。 1.3 船舶诚信管理 实行申报诚信假定,突出船方检疫风险防控责任主体地位。对代理单位及船舶试行诚信管理,建立卫生检疫黑名单制度:对发现卫生状况不良的船舶,在后续入境航次中加强登轮检疫及卫生监督力度;对不诚信申报的船舶及代理,加大处罚措施。 国际卫生船舶是指进出自贸试验区的国际船舶,在卫生管理体系,船公司或船舶的诚信状况,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医学媒介生物控制,食品、饮用水卫生,废弃物处理,压舱水排放,环境卫生等方面符合《国际卫生船队创建规程》,在无疫通行基础上再享有简化检疫申报程序、更改检疫方式、检疫手续后补、减少卫生监督频次、便捷供船食品和供退物料管理、船员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预约管理、创新优惠政策先试先行等多方面的优惠措施。 2.1 创建要求 2.1.1 船舶卫生管理体系 船舶建立人员健康和就医管理制度、传染病控制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压舱水和废弃物管理制度、医学媒介生物监测与控制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船舶诚信管理规定等制度。 2.1.2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船舶建立传染病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针对船上易发的呼吸道和胃肠道传染病制订应对预案,配备常见呼吸道和胃肠道传染病的消毒药品和器械,在传染病流行区港口停留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每年开展一次船舶突发卫生事件的培训和演习,保留传染病处置记录等。 2.1.3 船员健康管理 船舶设置船医或经过医疗机构培训的人员从事医务工作;建立医学日志,医学日志保存一年,日志应记载:1)病人的首诊日期、姓名、年龄和性别;2)船员的职位或工作;3)舱房号码;4)发病日期/时间;5)疾病症状;6)采样或采取的其他措施;船上设置有与日常活动相隔离的疾病检查和治疗用房,并保持无媒介和其他污染源的存在。 2.1.4 食品卫生 船方建立一年以上食品卫生管理档案,包括日常卫生检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状况和禁忌调离等;设施设备、食品储存符合卫生要求;建立供船食品接收档案。 2.1.5 饮用水卫生 船舶建立饮用水管理制度、饮用水接收记录、饮用水管道系统管理制度、清洁消毒记录。 2.1.6 压舱水和废弃物管理 船舶建立压舱水压载和排放记录,无未经主管当局批准擅自排放压舱水的情形;建立废弃物管理制度,医疗废弃物应存放在有清晰标志的专门容器内。 2.1.7 医学媒介生物监测与控制 船舶建立医学媒介生物检查和控制记录,靠泊期间与码头连接的缆绳、舷梯采取有效防鼠措施,配备足够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药物和器械,鼠、蚊、蝇、蟑螂等医学媒介生物效果达到SN/T1423要求。 2.1.8 环境卫生 船舶对盥洗室、厕所、住舱区、甲板、货舱、机舱、空调系统、供暖系统、通风系统建立检查记录。 2.1.9 诚信管理 船舶办理入出境卫生检疫手续提供的相关单据、证书和信息均未出现瞒报、误报、错报和证书造假的情况,卫生控制相关记录记录真实可靠。 2.2 创建管理 2.2.1 检验检疫机构成立创建领导小组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成立“国际卫生船舶”创建领导小组,负责“国际卫生船舶”创建工作的领导、航运企业的调研、国际卫生船队的试点、验收、推广等工作。检验检疫创建领导小组下设创建工作组和创建技术组,创建工作组由检验检疫机构船舶检疫管理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国际卫生船舶”创建的日常工作和与航运公司和创建船舶的相互沟通、协调工作,创建技术组由卫生检疫专家组成,负责创建工作的技术指导。对于条件成熟的船舶,应航运公司申请,检验检疫创建领导小组报请主管当局组织专家组按照“国际卫生船舶”的审核标准进行审核验收,验收合格后授予该船舶“国际卫生船舶”证书。 2.2.2 航运公司建立“国际卫生船舶管理体系” 检验检疫“国际卫生船队”创建技术组协助申请创建“国际卫生船队”的航运公司建立“国际卫生船舶管理体系”。航运公司应结合航运公司综合管理体系,从强化船舶卫生检疫安全管理入手,按照“国际卫生船队”创建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国际卫生船舶管理体系”。“国际卫生船舶管理体系”应包括:设置船舶卫生和检疫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建立船舶卫生和检疫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船舶本身有自查记录;有完善的疫情预警上报和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有健全的船舶卫生管理诚信体系等。 “国际卫生船队”创建工作,先从创建“国际卫生船舶”开始,逐步推行至“国际卫生船队”。当该航运公司(或航运公司的某一固定航线)所属所有船舶都验收合格后,主管当局授予该航运公司(或航运公司的某一固定航线)“国际卫生船队”称号。 检验检疫“国际卫生船队”创建工作组对申请创建“国际卫生船队”的航运公司或航运公司的某一条航线的所属船舶建立创建工作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航运公司和所属船舶的基本情况,国际卫生船舶管理体系文件,船舶的各项卫生技术指标和船舶的出入境诚信状况等。 检验检疫“国际卫生船队”创建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授予“国际卫生船队”称号的航运公司所属船舶每30个月进行一次复审,复审船舶全部达标的航运公司继续享有“国际卫生船队”称号,对复审没有达标的船舶,给予限期整改通知,复查时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国际卫生船舶”称号,收回“国际卫生船舶”证书,该船舶不再享受相应的优惠,当取得“国际卫生船队”证书的航运公司有五分之一以上的船舶复审不达标时,建议主管当局取消其“国际卫生船队”称号。 4.1 可复制性 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布局于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等东部发达地区,船舶作为对外贸易的主要交通运输工具,占全国运输总量的近九成。“国际卫生船队”监管模式建立了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国籍船舶登记制度、船舶代理管理制度和船公司诚信管理制度,有利于优化船舶检疫监管,提高船公司管理的主动意识,完善船舶的各项卫生学指标,防范和控制传染病传播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1],从而积聚优势航运资源,壮大中国国际化船队,在维护国家战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4.2 可推广性 经过试点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创建工作,在条件成熟后,检验检疫“国际卫生船队”创建领导小组可以建议主管当局在全国口岸推广“国际卫生船队”创建工作办法,明确可以实施该项工作的港口,对于取得称号的船舶或船队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检验检疫规定的优惠措施。必要时,可以向世界卫生组织推荐中国创建“国际卫生船队”的工作经验,将中国创建“国际卫生船队”的办法推广至全世界范围,建议各国给予“国际卫生船队”便捷的船舶卫生检疫措施。 ?[1]?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2005)[S].北京:国家质检总局,2005.


文章来源:《船舶标准化与质量》 网址: http://www.cbbzhyzl.cn/qikandaodu/2020/0809/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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